(1)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,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、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,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,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。
(2)商标具有独占性。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,便于消费者识别。所以,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、独占权,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他人不得擅自使用。否则,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,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。
(3)商标具有价值。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、形象,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、设计、申请注册、广告宣传及使用,使商标具有了价值,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。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。商标可以有偿转让;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,许可他人使用。
(4)商标具有竞争性,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。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,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,商标知名度越高,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。
(5)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。任何一个商标都要同某个商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,否则就不可能起到标明来源和树立商誉的作用。
(6)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销者专用的标志。它是企业信誉的象征,不允许别人侵犯或损害,不允许出现混淆或误认,即商标具有排他性。
(7)商标可以通过树立信誉,标出商品的特定质量,它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,使消费者认商标购货,即商标具有竞争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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